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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官方发文:招投标不得要求法人到场,不得强制外地建企在本地设立分公司!
 

近日江西住建厅下发文件通知,明确提出: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把要求外地建设类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子公司、生产基地等作为招投标的前置条件。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以建立“预选承包商库”等名单、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企业类型、企业注册地等要求变相设置的准入条件或设置不合理评分项,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建设项目投标。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抬高门槛,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参与招投标活动;不得将特定区域、特定行业的信用评价或业绩作为投标的加分条件,变相限制、排斥市场主体参与公平竞争。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局(建委),省农垦、南昌铁路建管站,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巡视组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巡视问题整改要求和省委主要领导在《江西省营商环境评估报告》上的批示精神,进一步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7〕93号),解决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把要求外地建设类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子公司、生产基地等作为招投标的前置条件。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以建立“预选承包商库”等名单、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企业类型、企业注册地等要求变相设置的准入条件或设置不合理评分项,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建设项目投标。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抬高门槛,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参与招投标活动;不得将特定区域、特定行业的信用评价或业绩作为投标的加分条件,变相限制、排斥市场主体参与公平竞争。
  四、已建立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的管理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投标企业纳入本地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8月15日


严查限制建企跨省承揽业务,不得强制建企在本地设立分子公司!将是建筑业未来检查重点!
2018年3月27日住建部官网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明确提出:2018年重点对企业反映强烈的地区壁垒问题进行督查,严厉查处设置歧视性限制条件或隐性障碍等行为!

早在2018年3月住建部出重拳!为打破行政性垄断,防止市场垄断,严肃查处违规设置市场壁垒、限制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的行为,住建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开展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重点检查当地政府是否取消备案管理制度、实施信息报送制度。是否存在[2015]140号文件第八条所列情形。

 建市〔2015〕140号文件第八条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直接或变相实行以下行为:
(一)擅自设置任何审批、备案事项,或者告知条件;

(二)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任何费用或保证金等;

(三)要求外地企业在本地区注册设立独立子公司或分公司;

(四)强制扣押外地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

(五)要求外地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六)将资质资格等级作为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区承揽业务的条件;

(七)以本地区承揽工程业绩、本地区获奖情况作为企业进入本地市场条件;

(八)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入省(市)手续;

(九)其他妨碍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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